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实施主体 |
莘县县委统战部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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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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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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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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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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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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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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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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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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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到场最少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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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政府街3号县委统战部401室 受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实施依据
1、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本人签字捺印的《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 第十一条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确认,公民凭《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见附件3)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2、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本人签字捺印的《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 第十一条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确认,公民凭《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见附件3)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3、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4、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5、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6、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或公民十八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介质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获取方法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
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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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族宗教委监制,可从山东民族宗教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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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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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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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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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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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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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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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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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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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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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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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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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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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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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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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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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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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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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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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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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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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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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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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仅在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时需要提供) |
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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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一项即可):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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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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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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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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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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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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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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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