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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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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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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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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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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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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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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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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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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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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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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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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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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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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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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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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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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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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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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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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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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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山东省政府网“一网通办”进行该许可事项网上申报,符合发证要求则省农业农村厅颁发此证.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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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网上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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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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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接收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2)属于网络受理的在政务服务网接收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由政务服务网查询。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及受理编号。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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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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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决定 |
1.材料审查。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包含审核市县意见、专家评审),对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合理、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意见。 2.材料审核。上报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3.出具审批意见。同意批准的,领取许可文件;?不同意批准的,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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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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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需要提交几份申请材料?
回答:
2份,县级一份,省级备案一份。
问题2:
审批过程中常见驳回问题?
回答:
生产仪器设备、生产场所照片拍摄上传不清楚,不全面。
问题3:
申请材料常见驳回的问题?
回答:
生产经营场所、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要求拍摄的图片要求卫生清洁干净,图片要呈现各场所标识牌及室内布局。 好差评 办件指南:0分 评价指南查看评价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635-7318507;0635-7318322。 咨询地址: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政府街东段1号莘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全生命周期专区综合受理窗口02-04号。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635-7318392。 投诉地址: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政府街东段1号莘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监督考核窗口。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政府街东段1号莘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监督考核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手机扫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