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莘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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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县行政审批局
基本编码 00011410400404 实施编码 11371522573930520M4000114104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8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工作日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批准文件
网办深度 1,2,3,4,5,6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政府街东段1号莘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全生命周期专区综合受理窗口02-04号。
信件咨询:段云霞
电话咨询:0635-7318501;0635-7318502;0635-731850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635-731839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政府街东段1号莘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全生命周期专区综合受理窗口02-04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全文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学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研究通过,提交撤销申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1 0 2 1 10 暂无 暂无 暂无
清算报告 1 0 2 1 10 暂无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完整性。 5 材料齐全、完整。
审批决定 作出审批决定 10 材料齐全。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对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回答: 是。
问题2: 证照有限期为几年?
回答: 3年。
问题3: 相关教师学历要求是否可以降低?
回答: 否。